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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咨询购房时间的认定标准问题

    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洛宁购房户,2015年11月30日洛阳市住建委等部门在关于贯彻《关于支持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购买商品房的意见》实施细则中有关购房时间的认定,是否是签订合同为准?

    其他地区如三门峡关于购房时间的标准很明确:3.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界定

    购房时间以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三门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

    而我们洛宁的购房时间不是以签订购房合同,而是购房协议(定金)时间为准。试问实施细则中有关购房时间的认定,是否是签订合同为准?

    游客 2017-07-24 评论0 浏览1991 编号 20170724080300867 [洛宁县]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17-07-27 11:11:35

关于“洛宁县购房补贴发放时间上如何规定的”的回复如下:
    依据宁政﹝2016﹞3号文件,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是在2016年2月8日到2016年5月8日期间,购买洛宁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未出售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和开具不动产发票时间均在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期间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执行宁政﹝2016﹞3号文件时,部分购房人建议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作为购房补贴时间的标准,对此建议经请示上级相关部门和政府研究后,现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作为购房补贴时间。

洛宁县房地产管理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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