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从今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洛阳市居民电费中缴纳城市附加费这一项为0.015元/千瓦,但到现在,洛阳电力公司电费售价还是0.56元/千瓦时,用户所缴纳的这一项尚未取消。
国家财政部财税[2017]18号文件同时明确,对于公布取消、调整、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为何洛阳市物价部门不作为到现在没有调整电价,国家政策为何执行不下去,尤其是这种减轻群众生活负担的好事,这难道不是赖政怠政吗,希望有关部门将关呼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要放在心上立及执行。
回复部门:财政局 2017-07-20 17:27:51
这位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电附加费系由供电部门随电费计征,供电部门征收后将此项资金缴到市财政。自今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来,我局未收到市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附加收入。如供电部门至今还收取电附加收入,建议由市物价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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