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7月10日到贵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前面有过离异。在贵州省安龙县办理的离婚手续,证件上签盖的是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专用章,贵局工作人员不予办理,认为本人的证件属于伪造。7月11日再次到贵局,经贵局人员与贵州安龙县婚姻登记处人员通话了解情况后,贵局工作人员仍然百般刁难,不予办理。给出我们两条路,一是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二是到贵州调取婚姻档案。为此,我想问问,人民政府就是这样提供便民服务的么?电话那头已经解释清楚,为何还要如此刁难?请问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就是这样对待老百姓的么?敢问你们良心何在?
请问一下这些孟津民政局的同志都清楚么?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7-07-14 16:40:58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婚姻登记工作专用印章和钢印,县级办理的结、离婚登记,公章是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因您提供的离婚证上的公章不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我们依法依规办理,需要您提供离婚原始档案,由于路途遥远给您带来不便我们表示歉意,并于7月14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以电话形式对此事进行再次解释。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理解和支持。
孟津县民政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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