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有一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我单位机构所在地涧西区,项目所在地洛龙区,营改增前销售不动产向洛龙地税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个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要求企业对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请问该笔预交的增值税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还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只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但对于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及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异地预缴问题,未作出规定,请市局能够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7-05-19 09:13:50
网友您好:
经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如有其他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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