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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交通事故处理的疑问

    你好,我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南路与滨河北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此路口无红绿灯。当时我沿启明南路自北向南直行,滨河北路自西向东机动车道上有一辆suv停车等待左转,他停车让我先行,因为滨河北路上距启明南路路口200米内分别设置有人行横道指示牌,停止线,前方路口警示标牌,注意行人标牌,禁止超车指示牌和限速40标牌。启明南路上距滨河北路路口200米内仅设有禁止停车标牌。我就自北向南直行了。这时suv后面的一辆斯柯达牌轿车超速压右侧实线经非机动车道超车自西向东直行,由于suv视线阻挡,斯柯达牌轿车根本没有发现我的车,直接就撞了上来。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打了报警电话,4月26日警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判我们负同等责任,请问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而事故科的警察为什么会依据道路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判我们负同等责任呢?机动车借非机动车车道压实线超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难道是同等责任?谢谢。

    游客 2017-04-26 评论0 浏览5977 编号 20170426220022943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7-04-28 10:52:18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也就是说:在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地址: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45 号事故处理大队(邙山驾校北隔壁),前来办理复核申请时需要提供:事故认定书原件,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事故当事人写出复核书面申请,如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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