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7-04-12 15:48:50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小型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造成的噪音,属于环保部门负责。如果您有疑问,也可直接拨打110,由110联动办指派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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