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滨区 2017-02-09 14:28:47
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户口的迁入可以不经镇、村两级出具证明,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就可以办理。随后,大批人口迁入了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这些人口原来就不属于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安置对象,之所以急于将户口迁入,目的就是为了套取政府的安置房。针对这一现象,伊滨区研究出台了《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对象确认办法》(伊滨文〔2015〕12号),文件规定:
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一)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二)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一头沉”人员。
(四)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一)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二)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三)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四)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五)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六)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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