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5]6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请回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为的,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继续留用在原企业工作的职工,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部门:国资委 2016-08-22 1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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