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城小区位于西工区金谷园路与纱厂东路交叉口东北角,小区门前的人行道上有一片开阔区域,平时用于公共泊车,8月16日下午被小区物业安装了隔离装置,强行圈占为有偿泊车位(如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除了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按照标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属于相关产权人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道路主管部门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除施划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
我们广大业主请求停车办调查翡翠城小区物业,是否具备在公共路面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实行有偿收费的资质,如不能出具相关证明,请责令其限期拆除隔离装置。
谢谢!
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6-08-17 15:29:43
网友您好:
按照行政职能划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关于城市私圈乱占的违法行为应由市城市监察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