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6-08-12 11:16:06
网友您好:
2016年5月18日下午,我局曾收到宜阳县盐镇乡北召村村民孙某某投诉,诉称去年在盐镇乡石陵街购买的“堰丰”牌化肥有质量问题。我局立即展开调查,并口头告知其到农业部门请求鉴定减产原因。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经调查确认,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在宜阳县盐镇乡石陵街农资经营户安正国处购买“堰丰”牌总养分45%(24-14-7)复合肥料10袋,单价120元/袋,规格50kg/袋自用,2016年5月18日下午反映反映施了该化肥的小麦长势不好,我们到田间查看现场,麦苗长势确实不好。经调查,(一)、孙某某所用小麦种子为自家自留种子,不是种子部门所育种子;(二)、销售方安*国处的 “堰丰”牌总养分45%(24-14-7)的化肥已经售完;(三)、孙某某提供的散装“堰丰”牌总养分45%(24-14-7)复合肥料约10斤,销售方仅承认包装袋是自己所售化肥包装袋,里面化肥无法确认;(四)我局对孙某某提供的散装“堰丰”牌化肥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五)、我局派专人到上述化肥生产厂家调查,经当地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并实地察看,该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厂里没有剩余上述化肥。 综上所述,1、当事人没有到农业部门鉴定,故我们无法认定减产原因;2、当事人所提供的化肥样品经检验虽然不合格,但我们不能判定来源,且散装存放环境无法达到规定标准,所以,检验结果没有实际意义;3、由于生产厂家停产,没有与原批次一致的化肥,因此我们也无法与当事人提供的样品比对。虽然我们不能认定小麦减产的原因,但我局依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但由于投诉方要价过高(每袋赔偿500——1000元),因此,没有调解成功。 后来,当事人双方和解, 销售方安*国出于同情及友情原因,对孙某某给予适当补偿。 至于您反映的赔偿问题,本局未接到投诉也未接到其他农民投诉,只有自称孙某某同村的邵某某之妻的口头投诉,说与孙某某同样问题,但未能提供投诉相关资料,应不予受理,但我局仍积极为他们调解。销售方安某某不认可邵某某的说法,说曾亲自到孙某某和邵某某麦田查看,孙某某因使用自家种子原因小麦长势不好,邵某某小麦长势良好,认为是邵某某借口此事拖欠货款不还。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邵某某小麦减产及减产原因与销售方安*国销售的化肥有关。基于和孙某某同样原因,我局无法强制销售方安*国赔偿,也无法进行调解。
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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