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07-28 18:18:58
尊敬的网友您好!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规定一是明确了有产权的车库必须符合规划;二是明确了对车位、车库的三种处理方式。地下车位是否有产权主要看是否在规化范围内,有规划证明,至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出租年限主要是当事人约定。
关于地下车位是不是公摊面积,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均不应分摊。因此,恒大绿洲68号-70号楼的地下车位在公摊面积范围内。
恒大在没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下用我们68.69.70.的车库去给施工单位抵账,这些属于我们公共的,我们业主公摊的恒大是不是有权利去抵账,如果没权利请住建委给我们一个公道!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08-03 17:37:33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恒大公摊车位抵账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均不应该分摊,因此,洛阳恒大绿洲68号-70号楼的地下车位不在公摊面积范围内。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