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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办:
你好!北方社区内有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找小区物业多次都说没有固定车位,我只好停车于不影响交通与消防的空地(物业所谓的临时车位),4月9日外出时保安拿不出批文,也没有收费证就乱收费,不给发票,拒开收据,收费不公开,只给个临时车辆出入记录单,不盖公章,竟说此单就是发票。《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试问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不影响交通,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收费?没有物价局批文收费是否合理?收费不给发票是否合法?望相关部门进行答疑与调查处理,让消费者享其应有权利,感谢!
车位 收费 发票 业主 批文 停车 共有 拒开 乱收费 收据
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6-05-05 10:16:23
网友您好: 该小区是否具备收费资格,请向发改委物价部门咨询。根据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开放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物业服务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可开放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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