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住院,妈妈出去买饭,过马路,在马路中间被一辆车撞到,撞到后肇事车未及时停车,往前又行驶轧伤妈妈的脚,导致两处骨折,几处软组织挫伤,妈妈出门未带手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打电话叫来其家人在一旁商量后,换另一辆车将我妈妈送进医院,肇事司机开肇事车辆自行离开,未报警,也未保留现场,当我们赶到时候,妈妈已经再CT室拍片,对方办理住院时候,告诉医护人员是摔伤的,我听到后纠正是车祸导致,对方很生气,医生说先让交3000先用药,对方只交付400,说回去取钱。后来一直未见到对方来人,我电话报警了。随后去交警队备案,当天是周日(3月20号)交警队值班人员未让填写任何书面文件,晚上我打电话,对方来医院,指责我不该报警,第二天又去交警队写备案材料,我当时提出看监控,交警队人员告诉我,说调监控需要领导签字,现在不让看随后让看,还说路口三四个监控点,让我回去等着,十三天后,让我去签责任划分书,对方主要责任,我方次要责任,我要求看监控,交警人员说,拍得不清楚,我坚持要看,又说停电了没拍到,我自己去广场的超市查记录,20号当日是有监控的,对于交警的说法我不认同,肇事者撞人后,为什么换车?为什么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报警?是不是酒驾?是不是换车了?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6-04-12 17:53:32
尊敬的网友您好: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们高度重视。经孟津县公安局依法查明,2016年3月20日9时40分左右 ,在孟津县小浪底大道与慧林路交叉口 ,贾红梅驾驶豫CKN356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 ,撞住由西向东横穿道路的行人闫秋娟 ,造成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 ,该事故无原始现场。案件调查后 ,孟津县公安局组织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进行了听证 ,并依法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闫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如果当事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 ,可向上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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