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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请公布对洛阳卷烟厂和大张公司的处罚结果!

    最近有网友举报大张公司违法设置烟草广告,包括黄金叶和洛烟两个品牌的香烟广告,根据国家现行《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对有关产品的生产者(广告主)和有关广告发布者(大张公司)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请工商部门公布对有关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结果!

    天涯共此时 2016-03-17 评论0 浏览8620 编号 20160317195615886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3-18 11:14:32

您好,您在百姓呼声反映“请工商部门公布对洛阳卷烟厂和大张公司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结果”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3月11日,我局接到网友反映“大张商场烟酒柜设置洛烟广告,而且在店内电视滚动播出该品牌香烟介绍”后,立即安排高新工商分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高新工商分局接市局交办后,经调查,烟酒柜设置洛烟广告是洛阳烟厂推荐新产品在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发布的广告。3月14日,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向工商局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要求各门店立即停止播放洛阳卷烟厂广告,对个别门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烟厂严禁搞此类宣传活动。目前,大张各大商场经过整改,洛阳烟厂广告已停止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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