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高新工商局调查,洛烟广告是洛阳烟厂推荐新产品在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发布的广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向高新工商分局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就帖子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说明,详细内容见附件。那么问题来了:1.大张此行为是否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作为工商机关有怎样处罚措施?2.附件在哪?为什么不公之于众?难道其中有啥猫腻?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3-17 06:55:08
您好,回复上传附件时格式错误没有上传成功,给您带去不便敬请谅解!现将河南大张实业公司上报情况说明予以公布,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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