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上次新政策出来时的报到“市地税局昨日透露,我市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报市政府同意。《意见》将我市城市区普通住房交易均价认定标准进行统一的同时,还将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条件当中的“交易均价的1.2倍”调整为“交易均价的1.4倍”。这意味着,成交单价高于6020元住房不再享受契税减半征收政策。该《意见》从4月1日起实施,其间已按原标准多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我想问这次新政策出来了,之前按原标准多缴纳契税的,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6-02-26 15:32:11
网友:你好!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照财税〔2016〕23号规定享受优惠税率。而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 )享受优惠税率的。这是国家契税优惠政策的改变,不属于多缴契税,不符合退税条件。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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