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社局领导:
我是中石化洛阳分公司的一名劳务用工,常年工作在一线岗位,工龄长达15年,期间一直与洛阳石化的下属劳务公司(即洛阳石化宏业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根据2014年出台的劳动派遣暂行规定:2016年起用工单位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超过10%的比例,否则应当退回劳务公司或与本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即转正。可是洛阳石化置若罔闻视法律为儿戏。
当前洛阳石化各类用工总数超过6千人,其中劳务派遣用工高达近2千人(这其中包括普通劳务工、近年来招聘的厂子女劳务工及100多名退伍子弟兵的聘用工)。按照比例要求洛阳石化严重违反此要求并未安排劳务工转正而是强迫、逼迫劳务派遣用工签订所谓的劳务服务外包合同,严重侵害了我们干得多拿得少的劳务工!退伍兵能集体组织去北京中石化总部上访,而我们作为厂子弟父母辛苦一辈子却换来的只是个劳务工。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1-15 09:06:57
网友:你好,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你反映的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3月1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