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上市收益所得收费标准
回复部门:财政局 2016-01-07 10:36:56
这位网友:
您好。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市政府2012年8月1日会议纪要(洛政阅〔2015〕96号)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收益所得收取标准为:
一、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以下购房时段对应标准收取:
1、 1995年至2000年收益所得为200元/平方米;
2、 2001年至2007年收益所得为300元/平方米;
3、 2007年8月至2010年收益所得为400元/平方米;
二、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收益所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收取。
三、楼层差额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浮动。多层建筑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30%;高层建筑顶层按80%执行,不再浮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