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咨询] 经济适用房上市收益所得收费标准

    经济适用房上市收益所得收费标准

    游客 2016-01-05 评论1 浏览3507 编号 20160105140055355 [财政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财政局 2016-01-07 10:36:56

这位网友:
       您好。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市政府2012年8月1日会议纪要(洛政阅〔2015〕96号)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收益所得收取标准为:
   一、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以下购房时段对应标准收取:
   1、 1995年至2000年收益所得为200元/平方米;
   2、 2001年至2007年收益所得为300元/平方米;
   3、 2007年8月至2010年收益所得为400元/平方米;
   二、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收益所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收取。
   三、楼层差额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浮动。多层建筑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30%;高层建筑顶层按80%执行,不再浮动。
  

如果您对此回复不满意! 点击追问

网友满意度调查: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