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005)439号密函:业委会备案是“告知”而非“行政许可”
2015-12-25 业委会 领秀城161718区业主平台
原文地址:业主委员会备案是告知性备案,“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依据作者:公民陈凤山
鉴于现实中存在着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报房产部门备案的不同理解,特别是有关部门、单位解释为须经房产部门审查批复才能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我办应长沙一心花苑业主委员会的请求,专题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现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请各地、各部门照此理解和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对《关于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5]4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转来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规定
借鉴外地做法请给予明确答复
锦绣花园作为孟津县大华社区成立业委会的试点小区,各部门能否再在小区门口贴公告,告知业主,告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能否积极主动作为。不然县说的试点不就成为空话?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5-12-30 09:25:17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锦绣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问题,城关镇高度重视,目前已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程序、流程,电话告知诉求人,并当面告知其委托人,希望其尽快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递交到大华社区,以便尽快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下一步程序,联系电话—67825710。
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