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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2015年洛阳还要收过暖费吗?

    请问洛阳发改委:现在全河南省17个地市都取消过暖费了,这就证明这个费用是不合理的,同时建设部发改委文件的基本热费针对的是计量用户供暖,规定了计量供暖用户的最低费用,但是并不包括不开通供暖用户,这是政策的引用错误。而且也违背了全市广大市民的民意,反对省一浪高过一浪,难道2015年还要收取所谓的过暖费吗?洛阳老百姓真的不重要吗?你们政府真的在违背民意吗?

    游客 2015-11-16 评论3 浏览9039 编号 20151116101922676 [发改委]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5-11-16 16:22:35

网友:您好!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的规定,参照部分北方城市的经验,按照公平分担的原则,我市出台了基本热费政策。收费标准是,对安装有集中供暖设施,采暖期不用热的居民用户和空置房业主,收取现行热价25%的基本热费。
收取基本热费的目的主要是保证供热系统正常运行。供热系统要正常运行,需要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期间还要消耗水和电,还会产生一定的热量损耗。这部分资金投入也就是供热的固定成本费用,一般占供热成本的30%以上,需要所有的热用户,包括不用热的居民用户和安装有集中供暖设施空置房的居民用户通过交纳一定的热费,即基本热费来补偿。
    据了解,对具有供暖设施、采暖期不用热的居民用户和空置房业主收取基本热费的措施,已被一些城市列入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或办法。在基本热费收取标准方面,北京为总热费的60%,西安、太原为30%,石家庄、天津、长春为20%,辽宁省为15%。我市的基本热费政策促进了我市供热事业的发展,但我们也在积累数据,积极调研,以便进一步完善基本热费政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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