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法制办 2015-11-02 19:21:37
网友“风生水起”,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远方置业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之规定,该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尚未到期,目前该案正在办理当中。
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