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5-08-26 10:10:36
网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公司迁址至经济技术开发区前到高新区地税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于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如果纳税人的经营地址已经从高新区迁址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议您及时到高新区地税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三)《发票领购本》(四)相关合同、决议等文件及其复印件(五)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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