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洛阳市涧西区名门盛世B座1单元1203的业主,我家于2014年6月入住洛阳市涧西区名门盛世B座1单元1203号,入住后发现本单元1201的业主将其住宅出租给他人经营按摩减肥中心。自该按摩减肥中心营业以来,经常大声播放音乐,其顾客及工作人员还大声喧哗,而且其客户流量很大、经常为其顾客来去方便而占用电梯,严重侵犯本人及其他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的生活。因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情况,便与该经营场所负责人交涉,并到电子园工商所进行查询,该所工作人员称该按摩减肥中心已办理营业执照。然因其严重扰民,我们便将该问题反映到周山路社区及电子园工商所,经社区工作人员劝阻后有所改观,但未能持续多久,便又恢复原样。后因实在无法忍受又到涧西区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局长让我们直接找电子园工商所所长刘明涛,让其核实1201办理营业执照时是否有业主签字,然电子园工商所所长刘明涛一直强调在我们入住前他们已经营业,无需我们签字许可,试问我们因房屋未装修好没法入住,便不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了?!可是电子园工商所所长刘明涛一直辩称,他们营业前我们未入住,因而为他们办理营业执照并无过错。据我们了解,为该减肥中心签字的仅有该楼1301业主和1202业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否说明他们要想取得经营许可应当取得该单元所有业主同意?除此之外,1202和1201业主是夫妻关系,他们互为对方签字本身就无法律效力,而电子园工商所所长依然辩称法律并未规定不能由夫妻关系的人签字认可。现在电子园工商所所长刘明涛一直推诿不给解决问题,我想咨询如果我们起诉,能否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让电子园工商所吊销其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让其迁址经营,如果可以支持我们的请求,那我们应当起诉业主还是经营者还是电子园工商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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