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05-21 16:24:08
您好,接消费投诉后,关林分局高度重视,关林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投诉人联系了解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被投诉方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394600252954;字号名称:洛阳市洛龙区田小荐馒头店;负责人:田小荐。通过现场检查,该店内未发现染色馒头或硫磺熏蒸馒头。对于投诉人提出的对馒头进行鉴定的要求,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执法人员已告知投诉人如需对馒头进行检测,检测费应由主张权利一方先行垫付,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行处理。
经我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投诉人称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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