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5-04-13 15:30:52
网友你好: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豫人常法 〔 2014〕 24 号文件精神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卫指导 〔 2014〕 8 号)通知精神,‘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其在 2014年 6月 3日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之后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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