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建念佛堂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回复部门: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4-12-30 09:28:05
网友你好!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的相关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除了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请示》。题目:关于申请筹备设立××××的请示。内容:一要说明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位置:位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街);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覆盖区域以及覆盖区域内该宗教的信教公民人数,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要说明所在县(市、区)有无同类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同类宗教场所的数量以及与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距离。三要说明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是新建、原地重建、还是恢复设立或异地重建;以及筹建资金筹备情况和拟任宗教教职人员情况等。
2、宗教团体的申请。题目:关于申请筹备设立××××的申请。内容:一要说明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详细位置:位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街);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覆盖区域以及覆盖区域内该宗教的信教公民人数;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要说明该宗教在拟设立地的历史沿革;所在县(市、区)有无同类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同类宗教场所的数量及与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距离。三要说明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是新建、原地重建、还是恢复设立或异地重建;以及筹建资金筹备情况和拟任宗教教职人员情况等。
此材料由县(市、区)宗教团体出具,若县(市、区)没有同类宗教团体,可由省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3、填写呈报《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4、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题目:×××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设立××××的意见。内容:从乡镇政府角度说明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理由;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影响周围居民和单位的生产生活。
5、拟任主要教职人员(佛道教的住持、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神甫、基督教的牧师、长老等)的考察材料。题目:关于×××的考察材料。内容:基本情况(改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何年何月毕业于何学校等)、个人简历(从小学阶段写起)、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宗教学识、工作能力及在信教群众中的威信等,本人是否愿意到该宗教场所任职等。此考察材料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
此材料附件:教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拟任教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有无违法等不良记录的证明等。
6、筹备组成员基本情况。题目: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成员基本情况。内容:筹备组成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等)、个人简历(从小学阶段写起)、政治思想表现、宗教学识,在信教群众中的威信及工作能力等。此材料由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出具。
材料附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筹备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7、现有资金证明。即当地金融机构出具的法人的存款单或汇款单原件复印件上面有资金法人自愿无偿捐赠用于建设该寺观教堂的签字并加盖捐款单位公章或个人的印鉴。
8、拟设立寺观教堂建筑物平面效果图。即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规制的彩色平面图。图中注明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加盖印章。附设计说明和个人的设计理念、总占地面积、单体建筑物布局及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设计说明书。如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是历史遗留的未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只需提供现状彩色平面图。
9、文物部门意见。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属文物部门管理的,由相应的文物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书面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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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宗教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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