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4-10-11 16:55:13
你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女方晚婚生育或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才算晚育,才能增加产假三个月;无论多大年龄生育第二个子女,都不属于晚育,也不能享受增加产假三个月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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