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4-10-11 17:51:59
Guest 网友: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制度规定: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对象在低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结束后,出院时可在医院进行直接报销结算,结算时要提交以下材料:(一)职工和居民身份持基本医疗结算发票、新农合身份持农合补偿表。(二)身份证(双面)和低保证复印件一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的,可持以上材料,城市区居民(除吉利区)到中国人寿健康险支公司进行报销,其他县(市)居民到户籍地所在的县(市)人寿保险支公司进行报销。
您反应的问题,经我们向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咨询,丢失原件情况下,居民医保需提供医疗结算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居民医保办公章、新农合需提供农合补偿表复印件并加盖新农合办公室公章,连同其他材料,再申请予以报销。如有其他疑问,可直接向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咨询,联系电话:0379-63110257。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