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19:40分左右,我的父亲陈润卿驾驶车牌号为豫CV9871(出租车)载着我的母亲周爱民由北向南行驶在洛栾快道与豫港大道交叉口处停在待转区等红灯,绿灯亮后准备起步时,康某某驾驶无牌照捷豹车在洛栾快道由南向北行驶且闯红灯撞上我父亲的车辆。当时,我的母亲周爱民也坐在车内主驾驶的后方,事故发生后,路边围观的好心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120急救车的过程中,看到对方车上下来一名年轻女子,该女子在打电话:“快来人,我撞车了” 。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把母亲周爱民搀扶到了急救车上,突然窜出来了几个年轻男子,揪住我母亲的头发从120急救车上重重的摔了地上(由于我母亲双膝触地摔伤已经致残),趴在了地上不能动弹,这帮人依然不肯罢休穷凶极恶的又对我母亲拳打脚踢,直到我母亲被打的遍体鳞伤,在殴打我母亲的过程中伊川县中医院救死扶伤的出诊医护人员进行劝阻,他们甚至连医护人员也不放过,也是不由分说的拳脚相加。这帮歹徒在殴打我母亲的同时,其中一个歹徒飞起一脚狠狠的踢在尚在车内驾驶座上父亲的头部,还边踢边骂:“就是你撞住我车了,我打死你!”,这时又过来两个歹徒把父亲拽下出租车,摔到地上并开始数人轮番的殴打父亲直至陷入昏迷…,生命危在旦夕。但尤其可恶的是,这群丧心病狂的暴徒毒打完后,竟然逼迫120急救车丢下我父母开车走人,故意延误救治时间,其行为完全比“逃逸”更加的恶毒。
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出具有《事故认定书》,以肇事人康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为由,承担全责。
伤害凶案发生多日,伊川县城关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徇私枉法、推诿搪塞不作为:
8月7日至今,事故已经发生了近40天,洛阳市公安局在9月2日已经对伊川县公安局下达做伤情鉴定的通知,我也在9月5日下午15:25分将鉴定所需所有材料送达伊川县城关镇派出所,但时至今日不但我父母的伤情鉴定没做,就连施暴歹徒、元凶都依然逍遥法外。
9月5日下午,我将鉴定所需材料送达伊川县城关镇派出所时,其办案民警李警官告知说:中秋节过后9月10日做鉴定。
9月9日,我与其电话联系询问此事时,其告知我说,明天时间确定了会联系我。
9月10日(周三)我又与其联系时,他却告诉我说:市刑科所杨老师在外地,只有杨老师一人能做这个鉴定,其他人做不了,杨老师周五、周六(9月12、13日)才会回来。
我无奈之下与伊川县公安局信访办董科长电话联系,他告诉我说:材料已经送到市局了,要等人家的安排。
9月12日我又联系了李警官,他告诉我说杨老师挂了他的电话,联系不上。
9月13、14日李警官的电话就暂时无法接通了。
9月15日上午我联系李警官时他告知我说明天去市刑科所见杨老师。
下午我联系他问具体时间时,他却告诉我说:他今天联系杨老师时杨老师关机了,他联系好了告诉我,我再细问这个事情的时候,李警官的语气就开始不耐烦了,言语生硬,态度强硬,模糊回答了此事。
9月16日上午我联系李警官时,他告诉我说下午去见杨老师。
下午他又告诉我说:杨老师又在外地,明天(9月17日)开始从外地往家赶。(以上与李警官电话联系皆有录音为证)
在做鉴定这件事情上,城关镇派出所今日推明日,明日推后日,迟迟不给结果,让人不得不怀疑他们的居心与动机。
推诿、搪塞是不是有意拖延?这能不能让人理解为偏袒和包庇嫌疑人呢?究竟是什么原因可以让头顶着国徽的警员可以徇私枉法,践踏人民群众赋予他的权利?敢问伊川县城关镇派出所:“为人民服务”,你们践行在哪里了?
我的父母亲均已经致残,现在都躺在病床上,父亲左脚脚跟及脚踝严重粉碎性骨折,现手术置入钛合金钢板一枚及钢钉十枚,右脚脚踝骨折,右手大拇指远端粉碎性骨折,近端撕脱性骨折,手术治疗用两根钢针固定,头部皮下血肿,全身多发软组织伤。母亲右肋骨第九根骨折,左侧第三根肋骨骨折,膝盖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头部皮下血肿,全身青紫瘀伤严重且多发软组织伤。
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我九十岁的太婆婆和七十岁的奶奶要赡养,下有我正上大学二年级的弟妹要供养,现在父母亲躺在病床上忍受着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双重折磨,家里的老人日夜啼哭,家已经不像家了......
我的观点和诉求:首先,对于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出具有《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是避重就轻,案发时肇事人驾驶的是无牌照捷豹车,其行为违反了该法的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而驾驶,或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当追究康某某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有明确规定伤情鉴定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和做鉴定的具体事宜,伊川县城关镇派出所却不遵循这一规定,伤害事故发生已经近40天却还迟迟不给受害者做伤情鉴定,希望伊川县城关镇派出所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最后,应当严惩施暴歹徒、元凶的,当然也包括追究组织纠集的着这帮歹徒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希望相关部门的领导能够重视这件事情,并公平公正的解决此事,将打人者,肇事者绳之以法,还父母亲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安宁。
反映人:陈萌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4-09-17 14:59:34
尊敬的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伊川县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法制大队、交警大队、城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件汇报会,安排部署案件侦查工作。同时针对受害人伤情比较复杂的情况,积极与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沟通协调,聘请有权威的专家对受害人伤情进行鉴定,现相关鉴定材料已委托至市公安局刑科所,目前正在鉴定中。已要求办案单位尽快办结案件,依法处理涉案人员。如果您对案件有异议或者认为民警存在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可到伊川县局控申或督察部门反映,联系人:控申股董警官,电话:0379-63138576;督察大队张警官,电话:0379-63138587。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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