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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一期交通事故引发黑社会恶性打人造成两人损伤致残事件

    一期交通事故引发黑社会恶性打人造成两人损伤事件

    案情梗概:2014年8月7日19:40分左右,陈某卿驾驶车牌号为豫CV9871(出租车)载着周某某在洛阳市伊川县洛栾快道由北向南行驶到与豫港大道交叉口处停在待转区等红灯,绿灯亮后准备起步时,康凯歌驾驶无牌照(后来得知有牌照故意拆除)捷豹车在洛栾快道由南向北高速行驶且闯红灯撞上陈某卿的车辆。当时,周某也坐在车内主驾驶的后方,事故发生后,路边围观的好心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120急救车的过程中,看到对方车上下来一名年轻女子,该女子在打电话:“快来人,我撞车了” 。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把周某搀扶到了急救车上,突然窜出来了几个年轻男子,丧心病狂的揪住周某某的头发从120急救车上重重的摔在了地上(由于周某某双膝触地摔伤已经致残),趴在了地上不能动弹,这帮人依然不肯罢休穷凶极恶的又对周某某拳打脚踢,直到周某某被打的遍体鳞伤,在殴打周某某的过程中伊川县中医院救死扶伤的出诊医护人员进行劝阻,他们甚至连医护人员也不放过,也是不由分说的拳脚相加。这帮歹徒在殴打周某某的同时,其中一个歹徒飞起一脚狠狠的踢在尚在车内驾驶座上陈某卿的头部,还边踢边骂:“就是你撞住我车了,我打死你!”,这时又过来两个歹徒把陈某卿拽下出租车,摔到地上并开始数人轮番的殴打直至陈某卿陷入昏迷…,生命危在旦夕。但尤其可恶的是,这群丧心病狂的暴徒毒打完后,竟然逼迫120急救车丢下陈某卿和周某开车走人,故意延误救治时间,其行为完全比“逃逸”更加的恶毒。

    伤害凶案伊川县城关镇派出所徇私枉法不作为:时至今日,事故已经发生了将近一个月,施暴歹徒、元凶依然能逍遥法外。陈某卿和周某均已经致残,陈某卿抢救多日才脱离危险,直到现在以前很多事情失去记忆,现在都躺在病床上,陈某卿左脚脚跟及脚踝严重粉碎性骨折合并神经损伤,现手术置入钛合金钢板一块及钢钉十枚,右脚脚踝骨折,右手拇指多发骨折,头部皮下血肿,全身多发软组织伤,周某某右肋骨第九根骨折,左脚骨折,膝盖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外侧半月板前后变性,全身多发软组织伤。对方开着捷豹,衣着光鲜挥霍无度,就连医药费都不愿意垫支,而且就连我们的人身安全也不时的面临威胁,就在事故认定出来的当天,他们居然敢在交警队赤裸裸的高调放出狠话:“事故责任我们全责已认了,如果你们还敢追究打人的事件就让你们在伊川县呆不下去,你们自己在心里掂量掂量,我们的车也不要了,180万又买了一辆”。这些人的言行真的是让人不寒而栗,也只有凶恶的黑社会势力才会做出如此嚣张的行径。究竟是什么原因,能够让他们依然逍遥法外,难道纠集这帮歹徒到罪案现场的肇事人康凯歌有到案的障碍,还是罪案现场的高清摄像头拍的不够清楚……。有意纵容,是不是有黑社会的保护伞在暗中作祟,难道对方的势力已经达到了可以让头顶着国徽的警员可以徇私枉法。

    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出具有《事故认定书》,以肇事人康凯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承担全责。

    我们的观点和诉求:首先,对于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出具有《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是避重就轻,案发时肇事人康凯歌驾驶的是无牌照(后来得知有牌照故意拆除)捷豹车,其行为违反了该法的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而驾驶,或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当追究康凯歌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其次,应当严惩施暴歹徒、元凶的,当然也包括追究组织纠集的这帮歹徒和康凯歌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现在是法治社会,却还有如此目无法律威严的事情发生,让人不禁怀疑他们狂妄言行背后的黑势力,望有关部门详查,希望相关部门的领导能够重视这种黑社会恶性势力,并公平公正的解决此事,将打人者,肇事者绳之以法,还社会一个安宁。

    反映人:陈萌萌

    维护正义87 2014-08-31 评论60 浏览35346 编号 20140831193509488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4-09-02 10:23:24

尊敬的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案件,我们已要求伊川县局抓紧时间调查处理,尽早办结案件。如果您对案件有异议可到伊川县局控申或督察部门反映,如果有其他涉案情况反映,请与伊川县局李警官联系,电话:0379-68357814。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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