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二号,我在本版块发帖“企业非法占用个人承包的耕地”后http://people.lyd.com.cn/dhliuyan_list.asp?info_id=20140824133231459,偃师土地局及时回应并公布了调查结果,在此表示感谢!下面是回帖内容:
经查: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在山化镇关窑村工业区,该工业区有两家企业来投资,分别是:偃师市翱龙型材厂(法人代表:赵新民)和郑州市金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有来)。两家企业2011年分别与山化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在山化镇关窑村工业区投资建厂,计划用地各100亩,分两期进行,每期各用地50亩,每亩每年租金2000元,项目动工后一次性拨付农民两年租金。2011年12月两企业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偃集用(2011)第2011046号、(2011)第2011047号],证载面积各50亩。2012年两企业开始动工建设,目前已建起的厂房均在证载范围内,其余的土地仍在耕种。偃师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如发现有违法占地行为,将依法立案查处。
由于本人读书不多才疏学浅对相关法律理解不深,因此想请教土地局的专家首长帮俺解释一下土地法的相关条文,望不吝赐教!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第五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局的专家们,能结合您的回复帖子,解释一下这些法律条文的含义吗?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4-09-01 10:20:10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引起我局的高度重视,针对你反映问题我局已安排专人进行解答,你可拨打我局法律热线0379-67752125,进行详细咨询。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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