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晓峰,2013年底我通过洛龙区法院执行局购买了被执行人于某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2014年1月24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做出(2003)洛龙法执字第109-3号执行裁定书:于某所有的洛阳市银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转让给王晓峰所有。本案已经执结”该厂房之前一直由华骏公司租赁经营,我购买时华骏公司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2014年1月27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被执行人借贷纠纷案经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将房产及土地转让给王晓峰所有,洛龙区法院即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土地的查封,因被执行人与他人所签的租赁协议早已到期,按照协议内容承租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迁出,交付于王晓峰。”但承租人华骏公司至今未按照法院公告要求完成搬迁及交付工作,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发展规划,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到洛龙区法院执行局要求解决问题,执行局答复本案已经执结,建议我到立案庭提起诉讼,起诉华骏公司搬迁。但是立案庭拒不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而是要求我继续找执行局解决。就这样,洛龙区法院执行局、立案庭之间不沟通,却互相踢皮球,让我来回奔波几个月,没有结果?我该肿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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