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状告单位:孟津县公安局送庄派出所、教导员137007XXXXX。
案件经过:
2013年10月14日20点15分申诉人在连霍高速洛阳服务区内打水休息,我独自一人站在餐厅门口雨撘下,此时从西往东,边吵边撕拽过来两男三女在离我十几米处停留并仍在相互争吵其中一女朝我大骂到“妈那X看啥看眼给你挖啦”。同时五人呼啦围上来朝我便打其中一女挥拳打中我右眼当场造成我眼镜碎为两段,我退到大厅五人仍追入大厅殴打,随后我迅速拨打110并两次催促,送庄派出所才到现场,所有当事人一起到了派出所。我无辜被打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当时我强烈要求张指导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张指导以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和监控以及对方不承认为理由不予处罚并说对方最多答应赔我300元眼镜钱当时我拒绝说;“我2000多元的眼镜只赔300元不行”当时还告诉张指导说我的眼睛视力模糊要求检查治疗。其一口推之法院叫我到法院起诉,并将对方当事人全部放走。
第二天早上八点我到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检查确认为黄斑裂孔继而要求进行了伤情鉴定。由于对方行凶者系河北邯郸人至今案件无法进行处理。
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因为有了以下违法办案事实所以造成了申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至今无人赔偿,行凶者仍逍遥法外。
一)
1)送庄派出所作为第一出警人在行凶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下应当对其行政处罚而不处罚属于行政不作为。
2)送庄派出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在调查取证阶段以事实不清对方当事人不承认,无法处罚和不够处罚标准为由草草处置行凶者,属渎职行为。
二)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违反鉴定程序未及时通知送检人领取鉴定书《(洛)公(物)鉴(伤)字【2014】293号》,造成检验对象虽对鉴定书不服也无法进行政复议救助的结果。是行凶者逃避刑事处罚。
鉴于以上部门及民警的责任造成申诉人的人身伤害及直接财产损失六千多元无法得到赔偿。
现强烈要求
1)依法处分渎职办案民警张教导员137007XXXXX。
2)依法处罚行凶者。
3)追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及财产损失六千多元。
此致:洛阳市公安局沈庆怀局长。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4-08-08 18:28:32
网友:你好!2013年10月14日晚上8时30分许,送庄派出所接县局110指令称,连霍高速洛阳服务区南区有人打架。接警后,送庄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是河北一家人因为家庭琐事发生打架,旁边有人围观时,这家人与围观者发生口角,引发争执和撕拽,致该围观者的眼镜损坏。民警现场调解未果后,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后,民警又对双方进行调解,因为眼镜价格问题,双方分歧较大,最终调解未果,期间河北一孕妇称肚子疼,被拉往孟津县公疗医院治疗,其家属也赶往医院陪护。次日上午,送庄派出所按照案件分工管辖,将该案件移交河南省高速交警大队七支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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