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4-07-07 18:37:30
guest网友:您好!
关于你反映“如何办理收养手续”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需要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再违反计生条例协议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或经过公证)的亲属证明。
3、送养人与收养人签订的自愿收、送养协议书。
4、收养人、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收养人所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6、收养人(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材料。
7、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的材料。(主要进行传染病体检和精神病鉴定。)
8、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材料之后起30日内审查材料,调查属实后,通知收养人,送养人带身份证、户籍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被收养人1寸照各一张,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上述材料加盖公章时,要注明时间,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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