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单位在参加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这个项目招标公告上要求报名时需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做为合格投标人条件,报完名取得招标文件,我公司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发现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参数条件,遂商议不再进行投标,但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一条“投标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不予限还,我想咨询一下,他们这个合理吗?我感觉我们被强制要求进行投标了,明知道不会中标甚至去了也是废标,但招标文件这条规定了我们必须要去,要不没收投标保证金。
回复部门:司法局 2014-05-28 0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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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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