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杨振祥,64岁。为父亲在村办企业因公死亡赔偿问题几经周折,终于2013年8月20日,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茹凹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父亲杨建顺因公死亡问题与我达成协议。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村委会除之前已支付的费用之外,再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5000元。”第四条约定;“村委会应在2013年12月底前向我付清该款。”协议签订至今,该村委会仅仅分两次向我付款共计15000元,余款7万元未付。我无奈只好诉至洛龙区法院,请求判决村委会履行合同中未给付款项义务,但法院拒不立案,也不出具依法不予受理裁定书,对于不受理原因也含糊其辞、语焉不详令人啼笑皆非。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连立案都如此之难何谈有实现公正的机会?不是当事人愿意信访投诉,而是法院不依法办事,当事人有冤向谁诉?法院不依法办事的徇私行为应得到谴责,呼吁广大市民关注民众维权问题,有效监督法院依法办事,为我们老百姓的权益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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