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杨振祥,64岁。为父亲在村办企业因公死亡赔偿问题几经周折,终于2013年8月20日,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茹凹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父亲杨建顺因公死亡问题与我达成协议。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村委会除之前已支付的费用之外,再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5000元。”第四条约定;“村委会应在2013年12月底前向我付清该款。”协议签订至今,该村委会仅仅分两次向我付款共计15000元,余款7万元未付。我无奈只好诉至洛龙区法院,请求判决村委会履行合同中未给付款项义务,但法院拒不立案,也不出具依法不予受理裁定书,对于不受理原因也含糊其辞、语焉不详令人啼笑皆非。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连立案都如此之难何谈有实现公正的机会?不是当事人愿意信访投诉,而是法院不依法办事,当事人有冤向谁诉?法院不依法办事的徇私行为应得到谴责,呼吁广大市民关注民众维权问题,有效监督法院依法办事,为我们老百姓的权益而争取!
回复部门:洛龙区人民法院 2014-05-21 09:35:11
网友您好:
网帖反映问题经我院调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安乐镇茹凹村民杨建顺于1979年在村办企业工作时因故死亡。茹凹村委会已与当事人家属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并补偿到位。后茹凹村委会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决定对其再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金,并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协议。因政府救助行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当事人反映的救助金发放不到位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洛龙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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