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有没有关于困难企业的政策,例如税务、补贴等
回复部门:工信局 2014-05-20 09:58:24
您好:
我市困难企业优惠政策如下:
一、困难企业申报
2013年9月26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三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及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洛人社〔2013〕135号),开展市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2013年12月16日、12月25日分别认定了两个批次共计54家洛阳市困难企业。
按照《河南省工信厅等八部门关于认定困难企业做好帮扶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13〕800号)要求,经过市级推荐、省级认定,2014年3月11日河南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公布了2014年度河南省困难企业名单,我市共有29家企业被认定为河南省困难企业。
二、困难企业政策
困难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社保优惠上,具体措施是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省、市困难企业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1、缓缴社会保险费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3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补缴资金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补缴时不计收滞纳金。
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困难企业可按实际稳定岗位人数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
三、困难企业政策实施情况
2014年1月27日,拨付第一批12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5208792元(洛人社〔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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