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洛龙法院如此纠错:赶走受害者逼其卖房错上加错!铁证如山!
本人高波,从浙江返回故乡洛阳市定居,不幸购买到了洛龙法院15年前变卖给王洪军的两层小楼。小楼180平方,是老房东唯一的小产权房,本不应该被变卖,但洛龙法院强制执行,以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了王洪军。王洪军交纳了契税,办理了房产证后加价一倍,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本人高波。高波付给王洪军10万,让王洪军夫妇把该房产通过公证赠与了其妻和其子。之后,洛阳房价飞涨,当年10万元买来两层小楼现在以每平方4500元计算也已经价值八十万元了。这时洛龙法院要出来纠错了,但洛龙法院纠错不是先向受害者道歉,先做好受害者的赔偿工作再收回房屋,而是再次采取错误做法,再次强制执行,连同本人的家具物品一起强制执行给了老房东。本人高波被迫无奈,在强制执行已经三天之后,被迫在办案庭长亲笔写的12万元超低价的转让合同上签字,签字竟然是:“我们成了法院变卖该房的最终受害者高波bpo”(意逼迫与被迫)。本人高波多次向法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法院一直坚持在说高波不是当事人,而上级有关部门只听信洛龙法院,闭目塞听坚持说高波是“自愿卖房”。如果真是自愿卖房,还用洛龙法院先强制执行再让高波签字卖房吗?这是洛龙法院无法改变的事实和铁证!如果高波不是当事人,洛龙法院又为什么让高波签字卖房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按照洛龙法院的说法,高波不是当事人,那么高波其妻其子总该是当事人了吧?王洪军总该是当事人了吧?洛龙法院对王洪军的做法也是:限期交回房屋,逾期不交强制执行!后来的事实证明,洛龙法院就是这么做的。滥用法院强制执行的公权力使洛龙法院一错再错!法院不讲理,百姓奈之何!本人高波通过网络,再次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洛龙法院重新纠错,向受害者道歉并按照国家赔偿法做好受害者的赔偿工作!
附上铁证:1.洛龙法院把老房东的房子强制执行给王洪军的“结案通知书”,2.王洪军办的房产证和契税证,3.高波和王洪军签订的购房合同,4.王洪军夫妇把该房产赠送给高波其妻其子的公证书和补充协议,5.洛龙法院第二次强制执行前限期搬出逾期强制执行的公告,6.在强制执行三天之后洛龙法院办案庭长亲笔写的卖房协议,高波的签字竟然是:“我们成了法院变卖该房的最终受害者高波bpo”(意逼迫与被迫)。由于技术原因,所有证据无法上传,请进本人QQ1093301859空间看同名日志和铁证。
洛阳市高波 电话:13603799963 2014年4月21日
回复部门:洛龙区人民法院 2014-04-23 10:27:34
网友:
你好!
1996年王洪军从我院执行庭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朱家村新街六号的房产(房屋所有证面积116.02平方米及自建的61.01平方米,合计177.03平方米)买走后,一直未使用。2007年5月30日,王洪军又将该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波,2009年11月18日,高波又与侯小平对该房屋达成协议,协议内容:高波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将于2007年5月30日从王洪军手中购买的该房屋自愿以12万元转让给侯小平,协议签订之日即付款之日。后高波将该房屋交给了侯小平。案件于2009年11月报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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