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师水星,家住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韩村,系乡村医生。
我5岁身患腿疼,就诊于孟津平乐。
8岁身患脑膜炎,被名医韓发明治愈。
1965年14岁时再次身患脑膜炎,在昏迷了7天7夜后被大口卫生院名医董孝培救活,同年8月左足红肿,在白马寺正骨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关节炎,在当地各医院治疗的同时自己也
翻阅医疗书籍实验治疗,无效后于1968年8月赴临汝温泉治疗100天,1969年6月到洛阳三院【现河科大一附院】治疗80天,1973年10月病情恶化,同时腿部出现红疹和脓疱并迅速蔓
延。12月1日入住偃师人民医院诊断为类风湿。,牛皮癣,12月中旬左眼继发虹膜炎白内障,左眼失明。1974年元月1日转河南医学院皮肤科,经各科会诊,确诊为类风湿,牛皮癣
,虹膜炎虹膜粘连,白内障,经过近半年的治疗,病情严重恶化,全身关节畸形,脓疱满身,左眼失明诊断为不治之症,劝放弃治疗。回来后在家人的鼓励下,经过无数次中西药
物实验治疗,终于在1975年神奇康复,因慕名来访者众多,在1990年经偃师卫生局和卫生厅多次考试成了一名乡村医生。
2009年因我村集体卫生室法人利用新农合抬高药价,同时把许多村民农合本上的钱划到自己处套取新农合资金,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在乡人大主席郭彦琳,村长韓惠民,支书韓
相欣,卫生院长吉朝轩举行的联席会议上,决定撤销原卫生室法人资格,由村长韩惠民担任法人,但原卫生室法人以集体卫生室是自己请客请的拒不履行。遵照决议由我负责卫生
室具体工作,期间我村多次向偃师卫生局申请办理集体卫生室执照,但由于卫生局不作为,一直未有办理,致使我村从2009年至今不能在村里享受新农合报销,群众怨声载道。
遵照决议在我负责卫生室期间,虽然在居民健康档案,结核病防治,死亡肿瘤报告,手足口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取得了突出成绩,但公共卫生经费分文未得,并且在体检,
卫生监测,购买规章制度标牌,读卡器等投入的巨额投资也打了水漂,2500元购买的读卡器也成了垃圾【此读卡器为卫生局配发自己掏钱】
我儿师义卫2000年卫校毕业后即在卫生室工作,由于刻苦钻研,服务热情在群众中享有很高声誉,在2004年举行的乡村医生考试本应参加,但乡医院说卫生局不让参加,实际
仅有几个人参加考试,取得了乡村医生证,以后我在卫生局墙上看到公告,向卫生局反映,答复说谁让你不来卫生局问问哩,现在你就是把它杀了也没用,以后上级多次补录2004
年以前在卫生室工作的人均已补录,在我村甚至根本未在卫生系统工作的人都拿到了乡村医生证,唯独我儿师义卫至今没有乡村医生证,请卫生局在我村张榜公布,看某些人的乡
村医生证是怎么来的。
2012年马会贞到我乡卫生院担任院长,9月份我村群众向上级反映新农合报销问题,马会贞通知我到卫生院协调卫生室事宜,我向其反映以前决议,马会贞说【以前的事不准说
】,我说【不说就不说,现在我村村委研究由村委委员温建峰负责卫生室工作】,马会贞说【卫生室法人卫生院说了算,我想让谁当谁就当,】,我说【你也听听群众意见】,马
会贞说【你不要拿群众威胁我,我公安局也有人】。
不久卫生监督中心来到我处提出整改意见,虽然我按照整改意见整改,仍对我处以3500元罚款,这时马会贞通知我到卫生院对我说【今后只要我不再看病,量个血压也不要量,
上级来检查时站到集体卫生室门前做做样子,罚款的事她可以为我摆平,孩子报考的事一路绿灯,并且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公共卫生补助】,为此我到乡党委书记安灵伟和监督中
心询问,均答复说你不干活咋会给你发钱,同时我也怀疑她们把我排挤出卫生室是不是还像以前那样借新农合牟利,没有答应,不久3500元变成了7000元,并由法院执行。马会贞
又通知我到卫生院对我说,你还到书记那告哩,就是我说那条件,你答应了罚款的事,我替你摆平,不答应,今后什么也没有了,由于没有答应,孩子报考助理医师的事也成了泡
影。
无奈我到卫生局李博局长处反映,李局长让农委赵局长到卫生院协调处理,虽然条件苛刻,但为了生存只好答应,但对方仍不履行。我只好又到李局长处反映并由张局长处理,
在张局长处马会贞又提出罚款的事我出一半,为我办理执照,上级公共卫生经费可得到一半,为了能办理执照,我答应出1000元,马会贞当时也答应,但后又反悔说1000元卫生院
还的贴钱哩,我说【如果我不遵守协议,有啥过错,罚死我都毫无怨言,为啥我遵守协议,遵纪守法反倒被罚款,而不遵守协议违法乱纪的人反倒平安无事】因此没有同意,2013
年12月我被处以7000元罚款。
合作医疗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但在我们这里成了某些人牟利的工具,为什么我遵守决定,辛勤工作三年多公共卫生经费分文未得反倒被罚款,为什么我辛勤工作一辈子
将什么也没有,天理何在,恳请上级和记者前来调查,让老百姓早日享受到新农合的实惠。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14-04-22 16:16:25
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卫生室整合问题。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洛政办〔2013〕125号)等文件规定:“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1个卫生室。人口超过3000人及农民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增设1个卫生室。”偃师市大口镇韩村现有人口约2600人,应设1个集体卫生室。该村共有师某、韩某、高某3名乡村医生,其中韩某和高某为夫妻关系。2007年,经大口镇卫生院、韩村两委研究,同意由师某、韩某、高某3人共同出资,将原村委大院改建为该村集体卫生室。后因师某不愿出资,韩某夫妇出资建成了集体卫生室,并由韩某担任法人。此后,师某要求加入,韩某夫妇不同意。期间,大口镇卫生院、韩村两委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调,但双方就卫生室建设资金分摊、分工待遇等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09年至今,韩村集体卫生室一直未整合到位,该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新农合补助工作一直由大口镇卫生院代管。
二、关于师某被行政处罚问题。2012年9月,偃师市卫生监督部门发现师某在其家中非法开展诊疗活动,随后向其送达《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3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3500元。在行政复议、诉讼期内,师某未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3月,向其送达《处罚决定催告书》,并告知其若到期仍不缴纳罚款,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3年4月,偃师市卫生局向偃师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9日,该案结案;12月9日,偃师市卫生局收到法院转来师某的执行款6950元。此外,偃师市法院收取执行费50元。
三、关于师某儿子参加考试问题。师某的儿子师义某,1999年毕业于偃师市卫生学校,后到洛阳市卫生学校学习并于2008年7月毕业。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市于2004年实施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集体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期间,师某为自己申请换发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师某的儿子师义某未参加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无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师某发帖反映“卫生局不让其儿子参加考试”问题不实。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