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们:我今年2月21号买了蓝郡汇景湾的房子,交了首付款后,3月18日售楼部让我去签合同,众所周知合同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签订的,可是汇景湾的合同是他们单方面把所有条款都写好,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我和他们理论,他们说:这是房管局的制式合同不能更改,我说:那这样我不能接受里面的条款双方又没法协商,我提出退房。从3月18日至今和售楼部交涉多次无果,没办法才来这里求助有关领导,摊上这样窝心的事我们小老百姓也不知道那个部能门管,再说今年315晚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宣布任何单位都不能以格式条款等理由签订霸王条款。我们老百姓买个房是倾尽几家所有,还要贷款,真的很不容易,请主管部门给我们做主。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4-04-18 17:35:20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映在蓝郡汇景湾买的房子,交了首付款,因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未签订购房合同,提出退房,开发企业不退购房款。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开发企业拒不退还诉求人购房款,诉求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经与诉求人联系,诉求人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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