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我向贵单位反映如下问题:
见图片1
结果,贵单位驴唇不对马嘴地给了下面的回复:
见图片2
如今,我再次把问题呈上:
1、隆安东方明珠是在无预售证情况下违规售房,这可是不争事实?
2、从隆安售楼部模型、宣传页、购房协议,包括网络上隆安发布的所有信息都可证明隆安前期的房屋面积为94.56和136.42,如今与图测面积出现如此大的误差,原因何在?恐怕不是隆安狡辩的“预测面积可能与初步设定面积有出入”吧,而是“阳台”变“窗户”而多出来的吧?
3、隆安与我签定协议上明确说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到现在也没有达到入住条件,隆安如此违约,我多次与其交涉,可其总是推诿,我提出退房有什么不合理吗?更何况,之前考虑隆安的房子原因之一就是其的交房时间早,因为我家在洛阳租房五年,而且房租在2014年5月就要到期,现在隆安不能入住,我只有退房,想办法在洛阳哪怕是买一个二手房也算结束这租房历史。从去年出现这种事到现在,我咨询售房中介,售房中介也多次与我联系,可就因为隆安这个问题不解决,错失好多机会。隆安总是推诿、总是推诿、总是推诿,置我于这般境地,让人情何以堪,我又怎能停止维权?
4、政府是否应该本着为民的原则,将问题摆在桌面协调开发商与业主此番矛盾,而不应该避重就轻,用隆安一方毫无营养的话语来糊弄人?
综上所述,我现在只想退房,然后在房租到期前,赶紧在洛阳购一个二手房。现在我还是选择相信政府,希望政府能主持公道,还信于民!
最后,我还想对看到这个问题的工作人员说:为什么之前我反映的问题被删除了,就是和这个问题一模一样的,见图片3
回复部门: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04-16 18:04:24
尊敬的网友你好:
关于你反映“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问题一事,特向你说明如下:
1、我公司在开发建设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住宅小区之初,单个户型面积初步定为136.42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有关测绘部门预测面积为142.21平方米,二者相差5.68平方米。当初考虑到测绘部门预测的面积可能与初步设定面积有出入,因此在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在协议上明确约定“房屋面积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实测为准”,此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买受人在签订协议时也对此条款无任何异议。关于商品房面积问题,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诉求人向你局反映的“开发商将面积私自增大”的说法明显歪曲事实,而且于法无据。
2、我公司隆安东方明珠项目预售手续完整。
3、关于交房事宜,隆安东方明珠项目现在已有部分业主已经办理完手续开始装修。因按照接房手续办理流程,前期先需要由业主提供资料,补交房款后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以后,可随时到隆安东方明珠项目领取钥匙进行装修。
请你办公室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说明人: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6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