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新安县东区原本规划为多层建筑区,充分利用东区地形,规划合理。由于某位上级领导视察过后,建议新安应多建高层建筑,美观大气,有大城市品位,仅仅由于领导的一句话,新安县相关部门用此“令箭”使洛阳市某规划部门在未充分考虑容积率,采光时长等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重新对东区进行了修订性规划,如今走在东区的街道上,看着路旁的建筑,想着西区的敞亮犹如天堂,感受东区的阴暗犹如地狱。
在高房价的催生素下,房地产行业可谓丑态频出。“楼挤挤”诚然是一种涸泽而渔式的开发,见证了开发商的熏心利欲。但是相比前两者,“楼挤挤”下有一个新问题煞是突出,不得不引起注意:在伸头不见天日的钢筋水泥之夹缝中,该如何要回享受阳光的权利?
从医学上讲,阳光不仅对人生理健康有重要作用,对人的心理健康也有着难以估量的作用。明朗的环境,让人神清气爽,心情愉悦;阴暗的角落则让人性格压抑,脾气暴躁。正因为阳光如此重要,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现代主义建筑理论提出的住宅“三大要素”中,将“阳光”置于空气和绿化之前,成为建筑首要考虑要素。
在国外,为保证居民的采光需要,住宅的间距普遍较宽,除了日本等少数人口密度过大的国家外,越发达的国家做得往往越好。而且,不少政府更是明确将“阳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立法保护。但是,反观国内,公民的“阳光权”保护现状却令人担忧。不仅仅是一个“楼挤挤”,在楼层不断拔高、圈地之势愈演愈烈的城市建设中,还有许多并不太引人注意的“遮阳大幕”或存在着,或正在“建设”之中。如田墅花苑旁东区电力开闭所违规建设,金龙小区,景悦城市名家等小区前面不合规建筑物,如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强行制止违建,都将发生遮挡小区居民采光。
形势很严峻,但是在保护居民阳光权的建设上,我国却相对迟钝、落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虽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但是法律在给老百姓的“阳光权”上了一把保险锁的同时,在“阳光权”的问题上,对开发商制裁太轻;对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制也不够,造成官商一体化;问责和起诉机制不健全。
阳光有价,又十分廉价。在寸土寸金的高房价时代,不论是违章建筑,还是房产商擅自改变了规划,又或者规划部门“捣浆糊”同意房产商建造超标的楼房。作为旁观者的政府部门也乐于借此积累土地财政。
房价飙升的时代,许多人背负了房奴的沉沉重担,在生活的道路上艰难向前,好不容易有了一个家,但是这个家却并不温暖。在高楼的阴影下,他们能做的或许只是在楼底艰难的仰望天空,期盼一丝阳光能曲线射入,但这可能吗?
漫天的幕布下,我们的“阳光权”究竟要如何去维护?在《物权法》业已实施后,希望相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和监管关,提高侵权成本,对侵权者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对违规建筑行为及时制止,坚决拆除。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14-04-06 10:03:2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县高度重视,已责成规划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如下:感谢您对规划工作提出的建议,规划局将严格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把审批关和监管关,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在今后规划中做到科学规划和合理规划,同时欢迎您的监督。此外,如有人侵犯你的“阳光权”,按照我国目前法律,您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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