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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工作日午间饮酒致人死亡

    尊敬的领导:

    我叫王花菊,女,51岁,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付店镇河庄村。我与丈夫张燕飞在事发前一直过着平静幸福的日子,但是一场酒宴夺去了我丈夫张燕飞的生命,并带走了我的幸福。我现在强烈要求酒宴的发起人或组织者与酒宴的所有参与者承担致使我丈夫张燕飞死亡的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1月16日,因资金周转需要,我丈夫找到贷款担保人张建一起到付店信用社办理贷款事宜。为顺利办理贷款事宜,我丈夫与张建二人通过信用社的杨国庆一起找信用社主任王鹏涛,却被告知王鹏涛在鸿耀宾馆二楼和付店国税所的工作人员在一起吃酒宴。下午两点十分左右,我丈夫与张建到鸿耀宾馆,当时我丈夫一人上楼找王鹏涛,张建在楼下等,大约半个多小时后,张建看到我丈夫被王鹏涛与税所的人员共同搀扶着下楼,我丈夫已经醉得无法站立并有呕吐现象。然而,在我丈夫被他们灌酒成烂醉的情况下,王鹏涛及楼上的酒宴参与者不仅没有为我丈夫醒酒使其恢复清醒,更没有主动护送其回家,而只是简单地告诉张建第二天来办理贷款,没有提及我丈夫需要立即醒酒或其他防止意外发生的提醒。后张建发现我丈夫在回家的路上生命垂危,在送到镇卫生院时我丈夫已经停止了呼吸。

    事发后的第二天,王鹏涛和杨国庆到我家告诉我当时他们与我丈夫喝酒的事情。同我丈夫一起喝酒的除了他们二人之外还有付店国税所的杨建伟、刘和平、卢升升,周新凯(鸿耀宾馆老板的儿子)。我问王鹏涛他们事发的具体经过,他们一直推脱劝酒责任,仅答应赔偿我五千元钱了事。我丈夫是我家中唯一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未成家的孩子,全家如同天塌一般,接受不了这残酷的现实,年迈的父母因无法承受丧子之痛已经卧床不起,我不敢想象日后的生活该怎样过下去!

    饮酒过量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我丈夫本来身体好好的,就因着上楼找王鹏涛办理贷款遇到酒宴而被王鹏涛、杨建伟等人劝酒喝得不省人事,当时他们已发现我丈夫无法站立行走,不仅没有立即醒酒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反而让人将我丈夫搀扶着下楼随便交代一下完事,我认为这是直接导致我丈夫死亡的关键因素,那些酒宴的参与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酒宴的发起人或组织者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从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对宴饮参与人的饮酒数量应当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可根据因果关系、过错大小标准和承担责任的比例来具体确定。对于酒宴的参与者,因为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所以所有的酒宴参与者均应当负有及时与同饮的醉酒者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此外,根据洛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十个不准”第五条——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镇国税所与镇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不仅违反该规定在午间饮酒且造成贷款申请人饮酒过量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发后两个部门的领导不仅隐瞒饮酒事实真相还粗暴对待死者家属,这种行为理当受到严惩与纪律处分。

    丈夫离世后,我先后找过汝阳县信用联社、县国税局、县纪委、县信访办等有关部门,本来我是正常反映情况,然而有关部门领导却,像踢皮球一样将我踢来踢去,最终还是无人解决我的事情。政府部门本应以“百姓无小事”为服务理念,切实服务群众,但是如今临到我家的人命关天的大事却被政府有关部门推三阻四,迟迟不给解决。虽然有的部门领导口头承诺对我丈夫死亡一事进行调查并为我做主,但时至今日,仍不见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对我家的事情进行实地调查询问,难道党员干部走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仅仅是一句空话吗?从事发到现在,一年过去了,我家的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我仍巴望着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到事发地点调查情况并依法解决,为此,我特请求各位领导对付店镇税所和付店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违规与我丈夫共同饮酒致死一事高度重视,并给我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谢谢!

    反映人:王花菊

    电 话:13525970571

    一个求助人 2014-02-16 评论5 浏览9364 编号 20140216161415987 [汝阳县]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汝阳县 2014-02-20 16:50:33

网友你好:
    收到反映的问题后,我们立即组织人员调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经调查,2013年1月16日,付店镇河庄村张某酒精中毒身亡,遂付店镇政府对此事进行了了解,并协调公安派出所介入调查。
    经查,2013年1月16日中午,由于停水无法做饭,信用社及国税所几名职工一起到饭店吃饭,后来,张某到饭店找到正在吃饭的国税所职工,并要了瓶酒开始对其劝酒,在劝酒前张某已喝过较多酒, 张某对王某劝酒,但王某以工作制度为由并没有喝酒,遂张某自斟自饮,而杨某等其他人并不认识张某,就只顾着自己吃饭,对张某的劝酒敷衍了事。接着,张某继续自斟自饮,就造成了酒精中毒的严重后果。
    该案件当时已由付店派出所、县国税局等部门调查落实,并已结案上报。
    
                                                                             付店镇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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