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屋分割,征收房屋维修基金,合理吗?
回复部门:政务服务中心 2014-01-24 15: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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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及《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已建成且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公有住房、单位集资房及个人已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均应统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应先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受让方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
夫妻间财产分割牵涉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咨询电话:6336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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