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胜斌,家住宜阳县三乡镇后寨村,有主要问题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请贵单位认真调查给予答复。
反映问题:
通过合法程序,1999年,宜阳县人民政府为我父颁发:宜集用(99)字第05070003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我方宅基地1所。该宗地西原为空地,现为4组陈曾起房屋;该宗地北原有村水渠,以前群众用水渠引水浇地,后水渠不存在,现为村路。
1999年我父持证建房,村民陈宏汉阻拦,不同意建房,发生纠纷,2000年陈宏汉、陈宏汉弟陈建文在无土地政策、法规依据情况下,未经村委、村民组群众和我父同意,未经乡政府审查,未报请县政府、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借分打麦场之名,不顾我父阻拦,非法强行将我家合法宅基地占用,作打麦场。后来陈宏汉不顾我父阻拦在我合法宅基地内栽树,长期使用至今,我十多年不能用地建房。
向宜阳县当地国土资源局(国土所)、镇政府多次反映,镇工作人员、村干部协调,陈宏汉提出让我用责任田调换或出高价买地建房,多次刁难人。同时,陈宏汉向工作人员提交:宜集建(97)字第05070052号宅基证复印件,宗地东至路、西至空地、北至路、南至路,已建房。
陈宏汉家宅基地4所,已建房3所,其中:1所宅基地(村老宅)在陈宏汉之子陈世军名下,有证已建房;1所宅基地在陈宏汉名下,证号:宜集建(97)字第05070052号,东至路、西至空地、南至路、北至路,已建房,违法办证,超占集体土地;1所宅基地在陈宏汉名下,东至路、西至陈世敏、南至路、北至路,有证已建房,违法超占集体土地;1所宅基地,陈宏汉之子陈世敏名下,东至陈宏汉、西至空地、北至路、南至路,陈世敏至今未成家,却先办证后将集体土地占为己有,至今未建房。
请贵单位认真调查给予答复事项:
陈宏汉家4个孩子,4所宅基地(陈宏汉名下2所、陈宏汉儿子陈世敏名下1所、陈宏汉儿子陈世军名下1所),均有证,不仅在县国土资源局均有档案可查,而且在村里均有具体位置。陈宏汉不仅违法办证、违法超占集体土地建房,还非法强行占用我家合法宅基地。请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陈宏汉家4份宅基证办证信息资料和详细用地情况给予答复。
2014年 1 月 17 日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4-01-17 15:46:11
网友您好!
接到诉求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陈胜斌,男,现年31岁,身份证号:410327198209105612,三乡镇后寨村四组村民。信访人反映陈宏汉强占宅基地问题。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信访人反映陈宏汉无证强行霸占自己合法宅基地致使自己无法建房问题。
经查:信访人反映的宅基地位于三乡镇后寨村,现状西邻陈曾起(房屋已建成)、东至村内道路、北至街道、南至陈宏汉家宅基地。陈念起持1999年1月所办宜集用(99)字第05070037集体土地使用证,四至:东为路,西为空地,南为街,北为村水渠,宽为10米,长为16.7米。陈宏汉提交了一份证号为宜集建(97)字第05070052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四至:东至路,西至空地,南至路,北至路,宽10米,长20米,超占33平方米。陈宏汉持有的证载四至与该处宅基地实地四至并不相符。陈宏汉在此栽树,并未建房。2012年7月,陈念起拉砖两车堆放于此,双方发生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二)关于信访人反映陈宏汉有4份宅基证,存在违法办证、非法超占集体土地问题。
经查,陈宏汉家有三个孩子均已成年,有老宅一所,户主为其老大儿子陈世军,另外两所已建成,仅余现争议的一所未建,即证号为宜集建(97)字第05070052集体土地使用证所方的,但证载位置不详。
三、处理意见
1、陈宏汉提供的证载位置不是该争议宗地位置。
2.陈念其提供的证载位置与实地相符,应受法律保护。
3.双方当事人,现均同意调解,现正在调解之中。
4.如双方调解不成,建议陈念其到司法部门,经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诉求人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咨询:68820628
宜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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