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
我叫陈胜斌,男,现年31岁,系宜阳县三乡镇后寨村人,家住曲村自然村,我父陈念起,男,现年68岁,联系电话:13526985249或0379-68906900。有问题向您反映并求救。
反映问题:
通过合法程序,1999年,宜阳县人民政府为我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宜集用(99)字第050700037号,证载宗地座落、四至边界和面积均清楚、正确,将原为空地,位于宜阳县三乡乡后寨村4组,东至街道,西至空地,南至街道,北至村水渠,共计:167平方米土地,方为我父做宅基地使用。该宗地西原为空地,现为4组陈曾起建房用地(2012年建房);该宗地北原有村水渠,以前群众用该水渠引水浇地,后因长时间不用,无人管理,现在水渠已不存在,现为村路。
1999年我父持证建房,第4组村民陈宏汉想要该地,陈宏汉不同意我家建房,我家与陈宏汉因该宗地发生纠纷。2000年陈宏汉、陈宏汉弟陈建武、陈宏汉弟陈建文在县政府已经为我父颁发合法有效《集体土地使用证》情况下,无土地政策、法规依据,没有经村委、村民组大多数群众和我父同意,没有经乡政府审查,未报请县政府、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借用分打麦场地之名,不顾我父强力阻拦,违法强行将我家合法宅基地霸占分给陈宏汉和陈建文。陈宏汉和陈建文不顾我父强力阻拦霸占我家合法宅基地先用作打麦场,在不用打麦场之后,陈宏汉和陈建文不顾我父强力阻拦在我家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栽树,长期侵权占有并使用至今。土地归集体所有,我家有合法之证,却不能行使合法权利。
2012年以来,向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三乡国土所、宜阳县三乡镇政府、县信访局多次反映情况,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协调处理,陈宏汉不仅提出让我家用责任田与陈宏汉调换或出高价买陈宏汉和陈宏汉弟陈建武地建房等无理要求,多次刁难人。同时,陈宏汉向政府工作人员提交一份宅基证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办证时间:1997年3月15日,证号:宜集建(97)字第05070052号,证载宗地(四至:东至路、西至空地、北至路、南至路)早已建房。陈宏汉忽悠、欺骗政府工作人员,主要想达到其一证拥双宅贪欲目的,掩盖其野蛮无理、霸道欺人行为。在政府工作人员调查时,曾经让陈宏汉交出宅基证原件和办证信息资料,陈宏汉杨言自己有证,时而声称原证件丢失,时而声称原证件在其外出打工孩子手中,无法返回向政府工作人员提交,陈宏汉忽悠、欺骗政府,拒绝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处理,使调解工作难以进行,中途而至。我家受欺多年,有冤无部门敢管。
陈宏汉野蛮无理,胡作非为,村霸一个,其家4份宅基证,存在违法办证、非法超占集体土地情况,陈宏汉以上违法行为,村人皆知,无人敢言,无人敢拦,无部门敢管。
陈宏汉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非法霸占我家合法宅基地先用做打麦场,后来又栽树,是客观事实。但不能因其霸占我家合法宅基地使用时间长达十多年就可以视为承包合法化,陈宏汉承包我家合法宅基地,政策、法规依据在哪里?陈宏汉承包我家合法宅基地手续在哪里?渴望尊敬的县委领导王书记和县政府黄县长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此事,让政府部门尽快依法查办、依法处理陈宏汉严重违法行为,尽快协调处理纠纷,使陈宏汉清除其在我家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树木等地面附属物,归还我家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使我家早日按证用地建房,使陈宏汉赔偿因其非法霸占我家合法宅基地长期使用导致我不能建房所有损失。
2014年 1 月 2 日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4-01-03 17:16:39
网友您好!
接到诉求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陈胜斌,男,现年31岁,三乡镇后寨村四组村民。信访人反映陈宏汉强占宅基地问题。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信访人反映陈宏汉无证强行霸占自己合法宅基地致使自己无法建房问题。
经查:信访人反映的宅基地位于三乡镇后寨村,现状西邻陈曾起(房屋已建成)、东至村内道路、北至街道、南至陈宏汉家宅基地。陈念起持1999年1月所办宜集用(99)字第05070037集体土地使用证,四至:东为路,西为空地,南为街,北为村水渠,宽为10米,长为16.7米。陈宏汉提交了一份证号为宜集建(97)字第05070052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四至:东至路,西至空地,南至路,北至路,宽10米,长20米,超占33平方米。陈宏汉持有的证载四至与该处宅基地实地四至并不相符。陈宏汉在此栽树,并未建房。2012年7月,陈念起拉砖两车堆放于此,双方发生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二)关于信访人反映陈宏汉有4份宅基证,存在违法办证、非法超占集体土地问题。
经查,陈宏汉家有三个孩子均已成年,有老宅一所,户主为其老大儿子陈世军,另外两所已建成,仅余现争议的一所未建,即证号为宜集建(97)字第05070052集体土地使用证所方的,但证载位置不详。
三、处理意见
1、陈宏汉提供的证载位置不是该争议宗地位置。
2.陈念其提供的证载位置与实地相符,应受法律保护。
3.双方当事人,现均同意调解,现正在调解之中。
4.如双方调解不成,建议陈念其到司法部门,经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宜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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