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判长戴中周、审判员郭小岚在(2012)西民一初字第408号、415号、417号等审判中,无视法律规定,故意偏袒对方当事人,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一、原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收费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原告代理人当庭承认没有和举报人签订合同,也没有和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也当庭承认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根据由洛阳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洛发改收费(2009)年40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可被举报人无视法律规定,故意违背事实,胡编乱造,在判决书中称: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签订有《前期物业合同》,“并且原告的收费标准已经过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查核准,”真是无中生有。
二、原告在该小区共收取四项费用,公摊费、物业费、水费、垃圾费,且采取“捆绑式”收费。公摊费收费不合理,业主根据文件规定拒交,原告就不收其他三项费用,这也是造成大批业主“欠费”的真实原因。几年来,原告已起诉了几百名业主,而西工区法院的法官们明知这一事实(每一名业主都是这四项费用没交)“欠费”是原告不收造成的,原告纯属恶意诉讼。而被举报人且心甘情愿充当黑物业的保护伞,收费站,多少份判决书都一样,小区业主骂声不绝,骂这些法官无耻,缺乏职业道德,业主一真认为法官这样判有提成,物业公司根本不用办理《收费许可证》法院就是物业公司的收费站等等。法院的法官们如此无所顾忌,为所欲为,视法律为摆设,影响极其恶劣。被举报人的行为使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更无公平公正可言,使法院的形象严重受损,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综上,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明知原告与被告一无合同,二无《收费许可证》,又是恶意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没有诉权的情形下,故意违背事实,胡编乱造,枉法裁判。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款之规定,为了维护举报人及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请求对被举报人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人:李秀增
李天茂(代理人)
尤雪芳(代理人)
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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