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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举报洛阳西工区法院执行员刘军峰滥用司法权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刘军峰在执行[2006]西民初字625号民事调解书中,滥用司法权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撬门别锁,私闯民宅,任意处置我们价值近40万元的房产及室内私有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案的基本情况:

      我们的父亲耿文治(被告)与申请执行人刘爱军(原告)之母是再婚家庭,1988年结婚,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刘爱军母亲于2004年3月1日去世,2006年2月刘爱军持一份没有签名的遗嘱诉至法院(盖有其母的章),要求确认其效力,法院法官枉法裁判,认定其遗嘱合法有效,并给出调解方案:在2006年房屋的总价值8万元,双方各占4万元,等我父亲去世后房子归刘爱军所有,刘爱军在我父亲去世后一个月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我们即帮助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举报人刘军峰滥用司法权力,故意不按调解书执行,故意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调解书的约定:我们双方为互给付义务,即“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而被举报人刘军峰故意违反调解书中的约定,故意不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接,我们至今都分文未收到,执行裁定书至今未送达,被举报人刘军峰就于2012年7月26日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日在洛阳日报上刊登原房产证作废。执行裁定书不送达、不生效,刘军峰明知却故意不怕违法犯罪。撬门别锁,私闯民宅,将房屋强制执行给对方当事人,并且对方很快就将房屋转让。而且采取执行措施时,没有按法律规定通知我们到场,屋内的私人财产也没有造具清单,至今没有返还,肆意侵权,令人愤怒。

      二、被举报人刘军峰在执行调解书时故意断章取义。

      调解书中有三个要点:一、我父亲去世后房屋归刘爱军所有(也就是说该房屋在我父亲去世后才开始继承)。二、在2006年总价值8万元。三、对方给我们4万元。等于双方各占一半。这三个要点才真正反应了我们当时同意调解的真实意愿。既然房屋在耿文治去世后才归刘爱军所有,那么刘爱军的母亲是2004年3月1日去世,我父亲是2012年4月5日去世,相差8年,期间该房屋已升值至近40万元,其中的升值部分应归我父亲所有,而不是归已经故去8年的亡人。我们向被举报人刘军峰提出该房屋重新评估,各占一半,公平合理。而刘军峰为了让刘爱军以4万元的低价拿到近40万元的房产。故意断章取义,刘军峰说:“我理解调解书的意思就是只给4万元”。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将房子执行给刘爱军。刘军峰的这种行为有权、钱交易之嫌。

      三、故意超标的执行。

      执行标的5.1万元(5.1万元不知从何而来),房屋价值近40万元。

      四、故意非法剥夺我们的复议权。

      我们写了三份执行异议书,至今一年多多次催促不予回复,非法剥夺了我们申请复议的权利。

      综上,我们认为,被举报人刘军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四十五条。构成了“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我们强烈要求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1、依法立案,追究被举报人刘军峰的刑事责任。

      2、我们是我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对这套房屋拥有一半的权益,法院应对对方当事人刘爱军38.8万元的卖房款的一半19.4万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追回,并交付我们。

      3、法院对房屋内的私人财产,应出具清单,予以返还,丢失损坏的给予赔偿。

      4、三份执行异议书按法律规定给予书面回复。


       2013年12月1日

    游客 2013-12-29 评论5 浏览4801 编号 20131229184048394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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