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反映人:伊川县白元乡白元村村民张辰佑,女,汉族,29岁。
被反映单位:伊川县交警队事故科科长张灿峰。
被反映人:钟利锋,伊川县西场村人,女。
被反映人:石帅峰,伊川城关镇石窑村人,男。
2013年9月2日晚上8点30分,石帅锋打电话让我丈夫付治辉去一同吃饭,此后石帅锋驾面包车豫C28B19将我丈夫接走。其四人到9月3日凌晨1点左右,车主石帅峰驾车到豫港大道凤丹白露处,此时东面飞一般驶来一辆白色桥车豫CJL617,撞上了石帅锋驾驶的面包车右侧,并将车撞翻。在危机关头,白色桥车司机申锁强不报案抢救,也未查看撞到车辆人员的受伤情况,反而乘出租车逃离现场。(有监控为证)。3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救护车将受伤人运往医院抢救,我丈夫付治辉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面包车司机石帅锋,为逃避责任,与乘坐人高雪峰、石伟伟串供诬陷我丈夫付治辉是驾车司机。为澄清事实,经洛阳伤情鉴定,在事实面前石帅锋不得不承人自己是司机,我丈夫付治辉是乘车人,无任何责任(见交通责任认定书)。
然而,除了要面对阴阳两隔的现实,后面与交警,肇事方艰难的交涉更是给家属濒临崩溃的精神状态雪上加霜。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但是我丈夫付治辉已身亡100多天了,我和家人向交警队跑数百次之多,却没见任何结果。像这样重大交通事故,双方司机,一方醉驾,一方超速涉嫌醉驾逃逸(事发时间为凌晨1点,采血时间为下午18点左右),不仅没有担负刑事责任,而又没诚意主动给受害人经济赔偿,为什么不将其拘捕,至今仍逍遥法外?该案件性质恶劣,事实清楚。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伊川县交警对本应依法办案,保护弱者,但交警队长张灿峰等却无视国法,不按刑事立案,造成肇事者长期逍遥法外,成为肇事者的帮凶。交警大队逾越法律,涉嫌渎职背后,究竟是关系人脉还是其中另有不为人知的利益驱使?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谁该为这起交通事故负责?谁为这一个鲜活的生命负责?谁为这一个瞬间破碎的家庭负责?希望上级主管领导及公安机关能够严查此事,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以维护公安系统的良好形象。
目前,我家上有59岁的父亲和58岁的母亲,母亲由于伤心过度,常年患病,已成为家庭负担。下有四个小孩,均未满18岁,长女7岁,二女4岁,两个儿子双胞胎半岁。快四个月了,儿子从爸爸出事时的毫无所知,到现在已经会叫爸爸了,死者冤屈,生者痛苦,但是我们却连一个表态都没有得到。我实在没有办法为丈夫讨个公道,使孩子们少受些痛苦,只好向领导反映这个情况,请领导伸出援手帮助我,督促交警队领导早日处理我丈夫这期交通事故。使钟利锋、石帅锋尽快伏法,救救我这个即将崩溃的家庭。让死者安息!让孩子们的生活不再痛苦!
情况反映人:张辰佑
2013年12月26日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3-12-30 17:56:28
尊敬的网友:您好!伊川县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于2013年9月3日受理此事故报警,经调查及鉴定,伊川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伊公交认字【2013】第5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石某锋与申某二人同等责任。石某锋、申某二人均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同时向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诉,12月24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洛公交结字2013 第1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事故责任认定。此交通事故中石某锋因醉酒驾车已由伊川县局立案侦查,11月21日石某锋被依法刑事拘留,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目前,石某锋驾驶证已被吊销,案件正在按照诉讼程序进一步办理。如果您对案件有异议或有其他情况反映,请与伊川县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吴警官联系,电话:0379-69366122。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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